文号:发改法规[2017]1606号
尊敬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全面的标准文件体系,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多个部委共同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现将这五个标准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这些标准文件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二、不加修改地引用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除前附表和其他附表外)、“评标办法”(除前附表外)以及“通用合同条款”,应当直接引用,不作修改。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求,对标准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发包人要求”或“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作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
四、招标人的补充、细化和修改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中的未尽事宜,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未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问题。各地在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 家 铁 路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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