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蛋白虫养殖合同争议:农民损失如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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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蛋白虫养殖合同引发争议,法院判定责任归属
面对公司拒绝上门回收蛋白虫的困境,陈某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损失。2023年3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向陈某退还2万元合同款。
陈某为补贴家用,于2021年9月26日与某公司签订《蛋白虫养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向公司支付33000元,公司为陈某提供种虫、技术培训及成虫收购服务,合同有效期1年。然而,养殖之路并不平坦。2022年6月,蛋白虫达到回收标准,陈某催促公司上门回收,却遭到拒绝。公司提出让陈某将成虫邮寄交付,但陈某担心天气炎热会导致成虫死亡,拒绝了这个提议。公司随后提出让陈某提供地址并发送定位,但依旧未能及时回收。陈某因此遭受了损失,不得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3000元合同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蛋白虫养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购方式,但根据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同意上门回收,这应视为双方关于履行方式达成了补充约定。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回收,导致陈某受损,因此应为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在公司提出有效回收方案时,不予积极配合,未能履行减损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本身的风险、双方的履约情况,法院酌定公司向陈某退还2万元合同款,以弥补其损失。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面对新兴的产业项目,应提高法律意识,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并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如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邮寄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举证。新兴产业项目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和就业保障,增加了农户收入,但同时也需要农民们保持警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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