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对于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提出了独特的观点。然而,本文作者对此结论持不同意见,并尝试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前提、诉讼模式设定等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债务。与连带责任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均基于不同原因,且通常只有一个最终责任人。这种制度更多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代理关系、雇佣关系等而存在的,因此,其赔偿责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从属性
法律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当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后,法律赋予其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这既是为了完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也是为了让非侵权人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追偿权的前提是赔偿义务主体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并基于法律的规定。对于《史文》中提到的雇主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第三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以及第三人下落不明等情形,虽然为追偿权的行使提供了不同条件,但实际上是混淆了前提条件和因果关系,可能背离法律规定的精神。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所涉纠纷的诉讼模式设定
对于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应当允许被侵权人选择起诉侵权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或者同时起诉两者。特别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下落不明时,应允许被侵权人另案起诉侵权人。
综上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行使与诉讼模式设定是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问题。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应当明确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和合理的诉讼模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参考文献
- 史尚宽:《债法总论》
- 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 高圣平:《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章正璋:《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 杜佳敏:《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界定与适用论》
- 阳雪雅:《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性的缺失》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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