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老板)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再者,我们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 × 核定征收率;
注1: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注2:核定的营业额以下,无需交税。
例如,若核定营业额为按月10万元,当月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则无需缴税。若超过核定标准,则按相应征收率征收。
例:某个人独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营业额按上图标准,不享受其它减免政策,当月的应税收入为50万元,其个税如何计算?
个税应纳所得税额 = 50 * 1% = 0.5万元
2)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目前,各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如下:
例:某个人独资企业年不含增值税收入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5%,其个税如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500×5% = 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20% - 1.05= 3.95万元
注:经营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3) 对于无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征,或是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后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缴纳即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下列公式适用上述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由此可见,在核定征收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老板)的个税与其是否发工资无关,而是与企业的收入有关。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同样适用上述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的收入 - 企业的成本、费用及损失 + 税法的调增 - 税法的调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扣除项目及标准如下:
1)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万元/年,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其他如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一定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在查账征收方式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老板)即使给自己发了工资,在申报纳税时也必须调增。
结论:
综上,无论采用何种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无论是否给自己发工资,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与其发了工资后再进行调增处理,不如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更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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